改革开放40年 我区就业和收入领域工作成效显著
2018/11/15
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,全区各族人民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,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坚持改革开放,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,推进了一系列重大改革,解决了许多群众关切的重大问题和制约事业发展的突出矛盾,切实保障和改善了民生,就业和收入各项工作实现了跨越式发展。
1、就业总量持续增长。内蒙古属于边疆民族地区,产业结构单一,经济发展长期滞后,就业工作面临巨大困难。但经过长期努力,我区基本实现了比较充分的就业,全区就业人员总数由1978年末的652.8万人增加到2017年末的1424.9万人,增加772.1万人。登记失业率由1980年的12.62%下降到2017年的3.63%,一直低于全国水平。城镇新增就业自2003年建立统计制度以来,年均新增就业人数达到20万人以上。
2、就业结构不断优化。从城乡结构看,城镇就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,由1978年的227.8万人增至2017年的678.6万人,占全部就业人员的比重由34.9%上升至48.9%;大量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,2017年末全国农民工总量达万人,成为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。从三次产业结构看,一二三产就业人员比例由1978年的67.1:18.5:14.5调整为2017年的41.4:15.8:42.8,第三产业成为吸纳就业的主体,就业人数由1978年的94.3万人增至2017年的610.7万人,占全部就业人员的比重由14.5%上升至42.8%,第三产业占主导的“倒金字塔形”就业结构进一步形成。从不同经济类型看,随着私营和个体经济从无到有、从小到大,2017年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达人398万人,占到城镇就业人员的58.7%,已成为城镇就业的主要渠道。
3、就业制度实现根本性变革。随着改革不断深入,计划经济时代“统包统配”的就业制度实现根本转变,彻底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就业模式和就业活力不足局面,逐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就业体制机制,我区根据国家的政策方针,结合自身实际,与时俱进的进行了调整。一方面,从上世纪80年代初的劳动部门介绍就业、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“三结合”就业方针,到上世纪90年代“劳动者自主择业、市场调节就业、政府促进就业”的就业方针,再到党的十八大以来“劳动者自主就业、市场调节就业、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”的新时代就业方针,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已在我区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。另一方面,劳动就业法治化建设稳步推进。从1983年开始劳动合同制试点到1986年实行劳动制度四项改革,从1995年劳动法出台到2008年就业促进法、劳动合同法实施,促进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。
4、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日益丰富发展。一是从2002年开始确立积极就业政策体系的基本框架,到2005年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延续扩展,再到2008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形成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,演进到党的十八大以来更加突出创业和就业紧密结合、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、拓展就业新空间,积极就业政策迭代升级。二是从早期开办劳务市场和人才市场,到劳动力市场、人才市场向人力资源市场整合发展,我区构建了从自治区到嘎查(村)五级贯通、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,确立了免费提供政策咨询、信息发布、职业指导、职业介绍、创业服务等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制度。第三是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不断发展,职业培训规模不断扩大,劳动者就业能力普遍提高。2017年,我区城镇累计就业技能培训人数14.42万人次,农牧民转移技能培训人数为13.33万人次,累计参加创业培训人数5.31万人次。
信息来源: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